國標橢圓形封頭訂貨技術條件
2014年12月02日
滄州五森管道有限公司
K.l在封頭訂貨技術協議中采購方應明確規定所需封頭的全部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封頭規格(名稱、類型代號、公稱直徑、名義厚度、 小成形厚度).可用封頭設計標記的形式注明;
b)考慮封頭成型工藝等減薄時封頭加工的投料厚度應在訂貨技術協議中約定;
c)封頭與筒體對接的基準為外圓周長或內直徑,應在雙方訂貨技術協議中確定,
d)如果直邊高度與本標準中6.3.10規定不同時,應在訂貨技術協議中注明;
e)封頭材料及復驗要求;
f)制造及驗收的執行標準;
g)應提供相應封頭的設計圖紙(必要時);
h)熱處理的要求.
i)無損檢測的要求;
i) 晶間腐蝕的要求(必要時);
k)壓力容器的類別;
1)對于分瓣制作的封頭,應約定交貨狀態(整體、分瓣、預組對等)以及驗收拄術要求;
m)對于平底形封頭,應約定制作及驗收技術要求(如平面度);
n)標識要求(本標準中6.1.5、6.1.6、6.1.7);
o)油漆、包裝與運輸要求(本標準中第8章);
p)其他訂貨要求(如拋光、酸洗等)。
K 2本標準中未規定的其他封頭的類型廈型式參數的標注,可參照本標準的標注方瑩,由封皿制造廠自行確定。
K 3不同于本標準中的以及超過表4、表5范圍(如傾斜度、外圓周長公差、內直徑公差等)的要求,應在訂貨技術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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