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收購之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
2012年08月20日
滄州五森管道有限公司
依人孔企業為例、根據收購者預定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數量來劃分的。部分收購,是指投資者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總數一定比例(少于 )的股份而獲得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目標人孔公司股東可以根據這一比例來出售自己的股份。 收購,是指計劃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收購要約中不規定收購的股份數量,法律推定其為 收購,收購者必須依要約條件購買全部受要約人承諾的股票。應該說,部分收購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標公司的相對控股權,而 收購的目的則在于兼并目標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購,后者是兼并式收購。值得一提的是,向所有目標人孔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并不等于 收購,因為部分收購也必須采用這種形式。向所有股票所有人發出收購要約,體現或強調的是目標公司股東的平等待遇原則。如果受要約人承諾售出的股票數量超過了收購人計劃購買的數量時,收購要約人還必須按比例從所有承諾人處購買。而 收購則表明要約人欲收購目標人孔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圖。另外, 收購的結果也可能只獲得目標公司的達到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這與部分收購只計劃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況是不同的。 收購除當事人自愿進行的以外,多數屬于強制收購,當收購人持有目標人孔公司股份達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 收購義務。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參考資料:1. 民營企業收購之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參考資料:1. 民營企業收購之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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