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
2012年08月31日
滄州五森管道有限公司
以大口徑法蘭企業為例,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 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指一個大口徑法蘭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別歸人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中的行為。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進行重新分配組合。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由新設立的公司分別承受。新設分立,是以原有大口徑法蘭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成立新公司。
第二,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大口徑法蘭公司的行為。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 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參考資料:1. 中小企業企業分立的動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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