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主體與清算組
2012年09月05日
滄州五森管道有限公司
以薄壁封頭企業為例,二者具體區別如下:清算主體一般與公司存在資產投資或者對公司擁有重大管理權權限,而清算組則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體選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會計師、律師等與薄壁封頭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權益的人員來擔任。公司的清算主體對相關債權人負責,其不僅承擔清算責任,而且還有可能承擔清算不利產生的賠償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則對清算主體負責,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破產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體不因公司清算完畢而當然消滅,但是,清算組一般會基于公司的清算完畢、法人人格的終止而消滅。
區分開二者的區別后,我們 會清楚地認識到清算主體確定的重要性。薄壁封頭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體的義務行為,同時法律必須規定清算時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東、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公司職員的利益,并與一些社會公共利益相聯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須公正、客觀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款、公正處理相關的利益糾紛。而要想結果公正,從自然法的角度上講, 離不開相關程序正義的保障。因此,薄壁封頭公司的清算必須是以科學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規制的行為。目前,我國關于公司清算的具體程序的規定過于簡陋,缺乏操作性,嚴重影響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此,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為設計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內容。
參考資料:1. 《公司法》下的公司解散與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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